「障礙應該被理解為人類的差異,而不是缺陷。」──張恆豪、蘇峰山,〈書評:Disability Rights and Wrongs〉
一個社會如何看待身心障礙者,由與其相關的法律與學術用語約略可見一斑。前幾年美國醫療與學界漸以"intellectual disability"取代"mental retardation"作為「智能障礙」的說法,法國政府也將身心障礙者改以「處於障礙情境者」稱呼,這些用語的轉變反映著特定社會的知識階層對於身心障礙議題的理解與反省深度;對照歐美已累積30年以上的障礙研究(disability studies)、蓬勃的障礙者非政府組織及社會運動,我們雖亦有不斷翻修、觀念看似與國際同步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和《特殊教育法》等重要的障礙權利法案,但卻因缺少在民間社會的各種場域裡進行具體細緻的障礙議題對話,而存在著法制理想與實際生活世界間更大的落差鴻溝。
在國內的學術場合、政府機關活動或大眾媒體等公共領域裡,常見專家學者、政治人物甚至任何市井小民可以侃侃而談對於弱勢人權或多元文化價值的尊重,法律也明文保障著部分弱勢群體的基本權利,但當我們檢視個人私領域的社交生活經驗、日常言談甚至是自己的內心世界時,卻經常發現更多與那些在公開場合被人們掛在嘴邊奉為圭臬的理想觀念完全相反的實踐樣態:儘管30年前的《殘障福利法》即訂有反歧視的條文,「智障」、「神經病」、「自閉」仍是今天常聽見的罵人或負面形容用詞,特教老師大剌剌地在學生面前談論他們的「功能」高低,街坊鄰居議論著如何抵制身心障礙者社區家園的進駐……
如此奇異的「公私分明」現象的原因無他──所謂「弱勢者」,在本質上即是受掌控多數權力/資源者宰制、且經常無力反抗強勢文化為其「編造」之形象的客體,而「身心障礙」在醫療專業與資本主義高度發展的現代社會中,受「健常能力偏見」(註)的影響常與「病態、失能、低生產力、無自主性……」等概念相連結,使自認屬正常主流的「一般人」假定自己與他們眼中的「障礙者」之間存在著某種強烈至近乎人種學層次上的「差異」,構成了一堵無法僅透過生硬與籠統的法律規範予以拆解的文化隔牆。
台灣的障礙權利運動需要從公領域的法律與政治參與延伸至私領域的庶民生活,透過各種藝文活動(如紀錄片、圖書出版、表演藝術……等)、媒體發聲、社團組織……等更多元地呈現障礙者社群的觀點/聲音,因惟有現身/發聲才能被觀看/聽見,被觀看/聽見才能被他人感知其主體性而予以尊重;好比婦女運動推動了幾十年終有今日「性別主流化」的成果,今天誰還敢在公開場合發表性別歧視的言論?
障礙者不應被假定為逆來順受的待宰羔羊而被消音,亦不該被刻板地描繪成註定要激勵大眾刻苦向上的生命鬥士,更非福利社會的負擔。他們就是形形色色的我們,是我們的家人、朋友、鄰居、同事,以及自己可能的樣貌。我們不需要多崇高的道德感或同情心,只要問自己:是否願意打開眼界,接受人類感知世界與體驗生活的另種可能方式?對於一個人的認知能力、感官知覺、肢體活動形態的多元性予以尊重,如同尊重他/她的性別、族裔、國籍、宗教或政治認同一般,進而在日常生活的各樣事務上更周延地設想每個人的使用需求,才是一個真正落實人權平等價值的進步社會。
註:「健常能力偏見(ableism)是障礙研究領域近年來所建構出的新名詞,泛指社會將身體健康視為常態,認為身心功能不同的身心障礙者是沒有能力的人的意識型態」,引自張恆豪、蘇峰山〈戰後台灣國小教科書中的障礙者意象分析〉,《臺灣社會學刊》,2009年6月第42期,頁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