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第31條規定:「為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而其子法──「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則進一步指出「各級學校及其他實施特殊教育之場所」應於學生離開前訂定其「生涯轉銜計畫」的時限,並納入其個別化教育計畫或特殊教育方案中(第3條)。然而該法對於「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及國小所規定必須召開轉銜會議以擬定前述計畫的時間為「安置於新場所的前一個月」(第5、6條),對於國中則為「畢業前一個學期」(第8條)。可以想見,在這樣的時間點下,該生涯轉銜計畫的重點僅能集中於不同教育場所間的資訊交接,或許有部分的個別化輔導需求的建議,但絕無可能成為一個對於學生生涯輔導而言具有長遠指導功能的方案。
這樣的法令制度設計也意味著:身心障礙者在學齡階段內的就學生涯安排,未必是在一個有生涯輔導專業參與的團隊下被執行,而是由鑑輔會依據鑑定資料逕行做成其專業決定,教育部或地方教育局甚至有權要求家長配合該安置決定(特教法第17條)。雖然法令亦規定教育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安置之適當性,但在鑑輔會人力多為學校教師、學者及教育行政人員兼任的現實下,幾乎不可能做到主動評估每位學生每年安置適當性與否的工作。另一方面,在每個教育階段即將告終的時間點才進行所謂的「轉銜輔導」,也意味著我國教育部門對於身心障礙學生的生涯輔導協助仍停留在「場所間的轉換適應」層次,而未能從考量個案的生涯全人需求的觀點預先進行中長期性的教育方案規劃。
個人認為,針對身心障礙者提供生涯輔導協助的專業人員制度必須被建立,例如可加速推動復健諮商師的專業認證,並將其納入法定的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範圍中,詳訂其職責內涵,其中至少需包括「參與學生生涯轉銜計畫的擬定」。其次,提高學生生涯轉銜計畫的層級,且其訂定時間至遲不能晚於離開原安置場所的前一年,參與人員可包括鑑輔會成員、學生監護人及生涯輔導人員(含復健諮商師或社工),由此計畫決定學生下一階段之安置場所,並提供可供新安置場所擬定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所需參考之教育需求分析。如個案為不繼續升學之國三或高三生,該計畫擬定成員則無須鑑輔會參與,但需要加入職業輔導相關專業人員及職訓單位或擬就業/安置場所之代表。
生涯轉銜對於身心障礙者而言是促進其一生的各個重要階段間能順利完成其轉換角色、適應新環境的歷程,其涵蓋面向是全人性的,包括在學校、社區、家庭、職場或就養機構等各種環境隨著時間發展的歷程而產生的各種適應與調整的需求(林宏熾,1997)。特殊教育人員在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的議題上應發揮的功能是與相關專業人員合作,在共同擬定的、確保案主自我決策權的生涯輔導計畫下促進障礙者在學校場所的適應,並藉由成功的教學促進其現在及未來的家庭及社會生活適應。
參考資料:
林宏熾(1997):身心障礙者的終生轉銜與生涯規劃。特殊教育季刊,6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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